延寿县2026年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延寿县2026年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延寿县2026年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市级储备粮(油)履约保证金 | 根据合同签约数量,按中标价格 10%计算。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哈尔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哈尔滨市市级储备粮(油)采购、承储和轮换服务合同》 | |
| 2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级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测试与评价等工作。 | 县级没有收费项目,具体收费由市级部门以上执行 |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发改委 黑龙江省财政厅 | 《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 2019〕293号) | |
| 3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险)正本。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 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 政府制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 201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 2016〕49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号)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 2021〕65号) | |
| 4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树木赔偿费、绿地占挖赔偿费 | 非税收入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 详见文件 | 政府制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树木移植砍伐损伤赔偿费等标准》等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4〕12号)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关于调整部分绿化收费标准的通知》(哈城管发〔 2014〕26号) | |
| 5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污水处理费(自备水源)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居民 0.85元/立方米,非居民1.2 元 /立方米 | 政府制定 延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 《延寿县发展改革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延发改字 [2016]43号) | ||
| 6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路灯、消防、供热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 :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 凡在县级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项目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 :每平方米55元(其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20元,消防设施建设费5元)。对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增加供热面积的,不征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制定 延寿县财政局 延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 2017〕58号) 《关于延寿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延财联发〔 2025〕1号) | ||
| 7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 20%征缴土地闲置费。 | 政府制定 自然资源部 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 53号令)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 |
| 8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 | 政府制定 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 《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 | |||
| 9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 “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即应向占用耕地所在市(地)、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价格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征收标准,旱田标准每平方米 17元,水田标准每平方22元。 | 政府制定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黑国土资规〔 2018〕1号) | |||
| 10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矿业权出让 |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征收,按照省定标准执行。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税务局 |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关于转发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财资环〔2023〕83号) | |||
| 11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使用费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按勘查年度或矿区范围面积向矿业权人征收使用费。 | 探矿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 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里每年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 l000元。 | 政府制定 自然资源部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号)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 2023〕4号) | |||
| 12 | 县公安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制发号牌 | 汽车反光号牌每副 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其他类型车辆号牌费用详见文件。 | 政府制定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 《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4〕2831号)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2019〕1931号) | |
| 13 | 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制发证照 | 每证 10元 | |||||||
| 14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制发号牌证照 | 每证 10元 | |||||||
| 15 | 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制发不动产登记证 | 住宅类每件 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证书工本费10元;其他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政府制定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2016〕2559号) | |
| 16 | 县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保持补偿 | 详见文件 | 政府制定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 《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黑财综〔 2016〕21号) 《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2017〕23号) | |
| 17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人防) | 本级 | 政府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 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遵循 “依法结建,应建必建”的原则,对不符合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的民用建筑,按照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规定符合缴纳异地建设费条件的,每平方米收取易地建设费840元。 | 政府制定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哈尔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 [2003]3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通知》(黑财综〔 2017〕45号) 《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哈人防发 [2024]31号 | |
| 18 | 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 | 非税收入 | 拆除人防工程补偿 | 按人防工程现行造价核定 |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 《关于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防发〔 2007〕53号) | ||||
| 19 | 县司法局 | 延寿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 详见文件 |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发改委 黑龙江省司法厅 | 《公证法》 《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 2019〕177号) | |
| 20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水产中心 | 政府部门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详见文件 | 《渔业法》, [1992]价费字 452 号,计价 格[1994]400 号,黑渔联[1991]186 号,财 税〔2014〕101 号 | ||
| 21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详见文件 | 《草原法》,财综 [2010]29 号,发改价 格[2010]1235 号,黑财综[2010]112 号, 黑发改价格〔2021〕237 号,财税〔2022〕 50 号,黑税发〔2023〕4 号 | ||
| 22 | 县人民法院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诉讼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诉讼费 | 详见文件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 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 481 号), 黑价联[2016]36 号 | ||
| 23 | 延寿县人民政府 | 城投公司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非税收入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 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详见文件 | 政府制定 延寿县人民政府 | 延政综〔 2024〕66号延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延寿镇西公安街6号(县政府原址)室外智能停车场收费标准 | |
| 注:根据国家、省、市发布的最新政策及时对本目录清单进行更新调整。 | ||||||||||